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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環安組】109年1月31日公告新化學物質屬標準登記第二級至第四級經取得環保署核准登錄後,得免依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請查照轉知。

一、現行我國化學物質登錄與登記制度,為勞動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跨部會合作分工運作,由環保署設置統一窗口對外受理申請案件,採兩部署共同審查,統一窗口彙整通知之作業模式。
二、為進一步簡化新化學物質登記(錄)之行政流程 ,依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新化學物質屬標準登記第二級至第四級者,其製造者或輸入者已依法取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後,得免向勞動部申請核准登記。
三、詳情請參閱附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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