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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文財組】檔案局修正「國家檔案內含政治受難者私人文書申請返還作業 要點」-公告

國家檔案內含政治受難者私人文書申請返還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政治受難者或其家屬,指下列人員:

  (一)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認定之受難者或其家屬。

  (二)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認定之受裁判 者或其家屬。

  (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回復受損權利、獲得賠償 之人或其家屬。

  (四)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之人或其家屬。

  (五)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所稱之被 害者或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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