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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環安組】行政院環保署預告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等4項條文內容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3條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查照轉知。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爰配合調整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第1款第1目、「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
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7款之法律名稱;另勞工安全衛生法於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故併同調整前開設施標準第11條第7款之法律名稱,其餘內容並未修正。
三、案內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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