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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環安組】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高危險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研究計畫審查指引」,請至該網站下載參用。

一、旨揭指引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
二、「新設立之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及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故未經該署核准,設置單位之實驗室/保存場所不得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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