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影印機使用場地出租收入管理規則
國立臺東大學影印機使用場地出租收入管理規則
(94年3月4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收支要點第六條訂定之。
二、廠商於本校設置影印機以提供影印服務,其設置地點以本校圖書館為主,必要時得於各系所適當位置為之,並採集中管理,旨在提供本校師生影印各項資料之服務。
三、本校場地出租予廠商設置影印機有關事宜依本校與廠商共同訂定之契約辦理。本場地出租進駐以公開辦理為原則,但已進駐之廠商服務良好,得依管理單位簽請校長後准後辦理,得優先辦理續約。
四、使用廠商提供之影印機,其影印卡之銷售得委託管理單位代售,代售時須開立管理單位印製之一般二聯式收據予購買人,因報帳核銷之需者,則改開立本校印製之統一收據。
五、管理單位代售影印卡之款項於每月底前,將所代售款項連同收據存根聯悉數解繳本校校務基金專戶。並依與廠商簽訂合約之規定,辦理廠商影印卡代售款項之請款事宜。
六、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七、本規則經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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