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文處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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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ND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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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收文處理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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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辦單位 |
總務處文書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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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程序 |
一、 收文處理 (一) 簽收 (二) 普件拆驗 (三) 密件拆驗 二、 分文 (一) 本校公文分為掛號歸檔及自行存檔二種,掛文號公文的於辦理結束改送回總務處文書組歸檔,自行存檔則由各單位自行管理 (二) 總收發人員將公文拆驗後,應彙送總務處文書組組長辦理分文。如係電子交換、傳真、電報或外文電文,亦同。 (三) 來文內容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應以來文所敘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之主辦單位為主,於收文後再行會辦或協調分辦。 三、 編號及登錄 (一) 來文完成分文手續及於來文正面適當位置加蓋收文日期編號,於電子公文系統送發文登入產生發文日期即發文字號等資料。 (二) 承辦單位如因故遺失業經收文編號之公文,經援發文機關補發後要求補辦收文手續時,仍應延用原收文日期及原收文字號且於公文首頁加蓋「補」字樣。 四、 單位收發承辦 (一) 承辦單位應指定專人擔任單位收發登錄工作。 (二) 透過傳真或郵件形式之公文,應先送至總務處文書組補登錄掛文號,始得承辦。 五、 退文改分 (一) 各單位登記桌承辦人若發現公文有誤或有疑問時,由原分文承辦單位向總務處文書組要求「改分」,經核判確定之承辦單位應及簽收承辦。 (二) 退文改分作業視同最速件處理,原分文承辦單位不得積件延誤辦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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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重點 |
一、 收受公文之驗收、拆驗、分文、編號及登錄,是否依規定程序辦理。 二、 單位收發承辦是否已登錄於該單位承辦單位之「公文暨實體附件傳遞清單」。 三、 單位退文改分,是否依規定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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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一、 文書處理手冊 二、 檔案法 三、 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99年12月修正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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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表單 |
一、改分公文由線上簽核系統處理 二、公文暨實體附件傳遞清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