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處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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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ND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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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發文處理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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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辦單位 |
總務處文書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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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程序 |
一、 發文前置作業 (一) 收到已決行待發之函(稿),應注意函稿之速別及時效性並詳閱文稿上之批註。 (二) 凡機密性及重要性之公文,應交由總務處文書組組長專責處理。 (三) 待發文之函(稿)應以當日處理為原則。 (四) 如發現公文格式不合規定或發現原稿有錯誤或可疑之處時,應先請承辦人員做確認,或請承辦人員做修正後發文。 二、 公文系統發文說明 (一) 至公文系統辦理「創稿」登錄,點選事由、承辦單位及承辦人等資料後儲存。若為機密公文,事由欄位僅登錄簡要案名或代碼。 (二) 若是依據來函發文,則不必至公文管理系統登錄「創稿」,可依收到來函登錄之收文號發文。 (三) 打開Word作業/點選電子公文製作系統/公文檔案/識別號取檔/例17210/檢視公文核對/稿轉函/儲存檔案/輸入發文文號/確定。 (四) 若是教育部要點選署名「校長劉金源」,其他函文則點選校長劉金源/確定/儲存檔案/完成。 1. 若是校長核章則公文末端不用登打「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2. 予教育部若為「書函」則不用點選署名「校長劉金源」。 三、 公文校稿:基本原則→印出來的內容要和決行的紙本原稿一樣。 (一) 公文書寫格式及數字運用方式,應依照「文書處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二) 電子發文附件上傳量需小於1MB。(500KB為上限) (三) 發文附件要影印1份放函稿後留存(影印本),以利日後調案查詢。 四、 公文用印: (一) 行文教育部(上級單位)公文:需繕打校長署名,署名後蓋校長職章(小官章)。 (二) 書函、開會通知單:蓋校戳。 (三) 函:蓋校長職銜簽字章。 五、 確認發文類別: (一) 紙本發文: 1. 一般公文:若有計畫書、光碟或核章後之附件,則向承辦人確認地址後以掛號寄出。 2. 密件公文:將公文及附件先以內封套裝封後,再裝入外封套彌封以掛號寄出。 (二) 若無任何附件,或者是可以電子檔方式傳送,將以「電子交換系統」發文。電子公文發出後,需檢視其受文單位是否順利接收,則須將公文印出以紙本方式掛號寄出。
六、 發完文改至公文管理系統登錄發文完成,再送檔案人員辦理歸檔 七、 紙本公文發文:各承辦單位將函稿文書組發文,並將電子檔案傳送至文書組,發文人員編輯文稿,修改核稿之增刪及內容,校對文稿,和併列印紙本公文。 八、 電子公文發文:以編輯校對好可以電子系統之公文先檢查附件電子檔是否正確,登錄教育部電子公文交換系統執行電子發文,檢視是否上傳成功,超過24小時電子交換成功者,則改以紙本發文,並在紙本公文上加蓋「已電子交換未確認」章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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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重點 |
一、 擬辦業務製發公文之撰稿,是否經單位之主管核准。 二、 確認函(稿)公文是否已決行完成,若未完成則應退回承辦人處理。 三、 注意函稿之公文格式、日期、內容、標準符號與原稿是否相符。 四、 校對發現函稿公文有錯誤時,應向承辦人確認後請承辦人核章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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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一、 文書處理手冊(行政院秘書處出版) 二、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三、 本校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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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表單 |
公文(函稿)、開會通知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