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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稽催展期作業

最後更新日期 : 2013-01-03

 

項目編號

ND03

項目名稱

公文稽催、展期作業

承辦單位

總務處文書組

 

作業程序說明

 

 

一、 稽催:

(一)  公文辦理期限,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不超過三日;普通件不超過六日。

(二)  預期未結案且未辦理展期之公文,總務處文書組應稽催,印製本校「單位未結案公文積催單」,各單位須敘明預期事由或辦理展期,經其單位主管核准後,交回總務處文書組備查。

二、 展期:

(一)  承辦單位視來文案情繁複須經詳商或其他理由者,得酌予延長辦理期限。

(二)  承辦文件預期且承辦單位判定難以儘速辦理者,得酌予延長辦理期限。

(三)  承辦單位須先通知總收發人員辦理展期,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回總務處文書組。

控制重點

一、稽催:公文辦理已預期間,是否依程序稽催。

二、展期:符合展期關定之公文,是否依規定展期。

法令依據

一、文書處理手冊

二、檔案法

使用表單

一、公文展期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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