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稽催展期作業
最後更新日期 :
201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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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ND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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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公文稽催、展期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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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
總務處文書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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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程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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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稽催: (一) 公文辦理期限,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不超過三日;普通件不超過六日。 (二) 預期未結案且未辦理展期之公文,總務處文書組應稽催,印製本校「單位未結案公文積催單」,各單位須敘明預期事由或辦理展期,經其單位主管核准後,交回總務處文書組備查。 二、 展期: (一) 承辦單位視來文案情繁複須經詳商或其他理由者,得酌予延長辦理期限。 (二) 承辦文件預期且承辦單位判定難以儘速辦理者,得酌予延長辦理期限。 (三) 承辦單位須先通知總收發人員辦理展期,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回總務處文書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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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重點 |
一、稽催:公文辦理已預期間,是否依程序稽催。 二、展期:符合展期關定之公文,是否依規定展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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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一、文書處理手冊 二、檔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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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表單 |
一、公文展期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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