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管理作業
最後更新日期 :
2013-01-03
| 項目編號 |
ND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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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印鑑管理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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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
總務處文書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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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程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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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鑑知登記與保管: (一) 校印由總務處文書組及秘書室指定保管員專責保管。 (二) 各單位戳章印鑑管理單位應由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負責章戳印信之製發。 (三) 各式印件的保管人員應監督印鑑知使用及管哩,如有遺失或誤用則應負議處之責任。 (四) 若保管人員有變更之情事,務必確實辦理移交手續。 二、印鑑之啟用及蓋章: (一) 蓋用印件將是文件之性質、內容、對等原則及慣例等配合辦理用印。 (二) 舉凡蓋用本校印信之文件,非經校長或分層規則規定授權單位主管判發者,不得蓋用印信,不辦文稿之文件,應填具「用印申請表」核定後用印。 (三) 各單位除例行(一般性)用印文件外,若業務或其他特殊需要申請印信者,應詳實填具「用印申請表」及請各單位上專簽,經權責主管核准後,方得報請保管人員用印。 (四) 印鑑保管人應將「用印申請表」依序編號冊列,定期呈權責主管核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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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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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類銀行存款之開戶印鑑,是否由校長或其代理人、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分別保管,未將各項印章由特定人員統一收存之狀況。 二、 應申請用印使用知事項,是否填具「用印申請表」核定後用印。 三、 各單位印件是否經核准後製發,並編列印鑑清冊妥為保管。 四、 用印申請是否依核決權限適當核准。 五、 是否申請用印範圍,蓋用應蓋之印鑑。 六、 印鑑遺失補發後尋獲或已失其必要性時,是否依印鑑繳銷規定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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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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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表單 |
一、用印申請表 二、製發印信申請表 三、章戳印鑑製發(換發)或補發申請表。 四、印鑑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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