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處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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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ND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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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歸檔處理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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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辦單位 |
總務處文書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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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程序 |
一、 凡經總務處文書組掛有全校總收發文號之公文,一律由文書組統一歸檔。 二、 公文歸檔以各單位為分類標準,檢視核判流程完備,公文及其附件齊全,編寫頁碼加蓋騎縫章,填註保存年限及分類號,未符合者退回補正。 三、 歸檔之公文除於檔案管理系統登錄外,逐一核對紙本件數及掃描檔件相符後,依據檔案分類暨保存年限區分表規定分類上架儲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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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重點 |
一、 歸檔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檔案管理單位應退回承辦單位補正: (一) 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 (二) 案件汙損、內容不清楚或無法讀取者。 (三) 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者。 (四) 案件未編列文號或文號有誤者。 (五) 案件未填註分類號或保存年限者。 (六) 案件未依規定編寫頁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 (七) 案件二頁以上,未依規定蓋騎縫章或職名章者。 (八) 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字樣者。 (九) 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者。 (十) 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者。 前項所定情形之補正,應由承辦人員查明補註蓋章,並經權責長官核可後,併同原案歸檔備查。 二、 歸檔附件如有下列物品時,不得歸檔並退回原承辦人自行保管: (一) 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 司法訴訟有關證物。 (三) 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四) 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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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一、 總收發文逾期歸檔及統計說明 二、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 三、 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 四、 檔案法(97年9月1日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