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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檔處理作業

最後更新日期 : 2013-01-03

項目編號

ND06

項目名稱

歸檔處理作業

會辦單位

總務處文書組

作業程序
說明

一、    凡經總務處文書組掛有全校總收發文號之公文,一律由文書組統一歸檔。

二、    公文歸檔以各單位為分類標準,檢視核判流程完備,公文及其附件齊全,編寫頁碼加蓋騎縫章,填註保存年限及分類號,未符合者退回補正。

三、    歸檔之公文除於檔案管理系統登錄外,逐一核對紙本件數及掃描檔件相符後,依據檔案分類暨保存年限區分表規定分類上架儲存。

 

控制重點

一、     歸檔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檔案管理單位應退回承辦單位補正:

(一)     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

(二)     案件汙損、內容不清楚或無法讀取者。

(三)     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者。

(四)     案件未編列文號或文號有誤者。

(五)     案件未填註分類號或保存年限者。

(六)     案件未依規定編寫頁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

(七)     案件二頁以上,未依規定蓋騎縫章或職名章者。

(八)     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字樣者。

(九)     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者。

(十)     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者。

前項所定情形之補正,應由承辦人員查明補註蓋章,並經權責長官核可後,併同原案歸檔備查。

二、     歸檔附件如有下列物品時,不得歸檔並退回原承辦人自行保管:

(一)     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     司法訴訟有關證物。

(三)     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四)     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法令依據

一、     總收發文逾期歸檔及統計說明

二、     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

三、     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

四、     檔案法(97年9月1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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