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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文財組】提醒:本校106年度各單位財產自行盤點作業,惠請各單位財務管理人於10月30日前將自盤紀錄相關表件送交總務處文財組。

最後更新日期 : 2017-10-30

說明:

一、財物保管人:

    務必依規定於期限內全面全盤所經管之財物,完竣後填造「財物保管人盤點記錄表」蓋章後,送單位財物管理人彙整。(含盤點表)

二、單位財物管理人:

    檢核、彙整所屬財物保管人之盤點紀錄後,請於106年10月30前,將單位「財物盤點結果紀錄表(含各盤點表),核章後送總務處文財組彙整。

三、文財組將於106116日起派員實施盤點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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