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
2018-09-11
說明:
一、各單位可參酌「文物普查列冊追蹤作業應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審視經管文物倘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列入暫行分級清查範圍:
(一)製成年代逾五十年或具文化意義之文物。
(二)已故名家(人)之作品或手稿。
(三)重要事件相關文物。
(四)出土(水)遺物。
二、調查內容:
(一)、貴單位之文物/古物類別以哪項為主? □信仰及儀禮器物□生活器物□產業機具□交通工具□軍事設備□公務器具 □教育、科研用具□圖書、
報刊□公文書□圖繪□宗教經典 □傳統知識、技藝、藝能、儀軌之傳本□影音資料□契約、(家)族譜、票證 □古代文字、各族群語言紀錄
□名人或名家手稿、手迹、信函、日誌等 □碑碣、匾額、楹聯、旗幟、印信等具史料價值之文物 □其他
(二)、是否願意接受輔導中心進行訪視?
□是 □否
(三)、若願接受訪視,何時間較為方便?(暫填可能時間)
三、處室(系所、中心):
四、經辦人: (分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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