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事務組】各單位以共同供應契約購置金額壹佰萬元以下設備,請優先洽原住民廠商辦理,請查照。 107.6.27
說明:
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二、各單位以共同供應契約購置金額壹佰萬元以下設備,仍應優先洽原住民廠商辦理。
三、如有疑問,請與事務組林先生連繫(校內分機1352)。
此致 各單位
總務處事務組 敬啟
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二、各單位以共同供應契約購置金額壹佰萬元以下設備,仍應優先洽原住民廠商辦理。
三、如有疑問,請與事務組林先生連繫(校內分機1352)。
此致 各單位
總務處事務組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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